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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 金作赎刑【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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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陛下,明见。”百官皆暗松一口气。

谓“死罪可免,活罪难逃”。国主行事偏颇,国相未能匡正。亦是阿党之罪。便有曹党徒众,踊跃进言。淮泗七国相,当“免官削爵,不得仕宦”。

曹太保最后进言:“陈王宠,胁众谋逆之事,‘天下莫不,拭目倾耳’。‘夫有功不赏,为善失其望;奸回不诘(jié),为恶肆其凶(功劳得不到奖赏,那么为善之人便会失望;奸邪之徒得不到惩罚,那么为恶之人便会越发猖狂)’。故曰:‘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朝廷都甄,人望初聚。陛下,不可不察。”

毕竟,众目昭彰。若“雷声大而雨点小”。谋逆大罪,亦草草了事。必为天下所轻。尤其天下三分,群雄并起。赏罚不明,如何服众。不能服众,天下必乱。

曹太保一席话,振聋发聩,掷地有声。且字字,切中要害。无可反驳。

董侯欣然点头:“太保,所言极是。”

遂公议其罪。曹党,众口一词。皆言,当治诸国相,阿党之罪:免官削爵,不得仕宦。

“太师以为如何?”董侯当有此问。

“老臣,附议。”王太师肃容下拜。

闻此言,殿中曹党,无不欣喜若狂。王太师,终归弃车保帅。不得不割肉止损。

“众卿以为如何?”董侯又问。

“臣等,附议。”百官同声。

“如此,便定阿党之罪。七国相,免官削爵,不得仕宦。”董侯正欲定罪。

不料忽听不其侯伏完,高声奏报:“启禀陛下,徐州四相,欲‘金作赎刑’。”

此言一出,百官哗然。

所谓“赎刑”,便是以财物赎罪。此刑,始于上古。《尚书·舜典》:“金作赎刑。”疏曰:“古之赎罪者,皆用铜,汉始改用黄金。”

历代皆有赎刑,却不尽相同。大体而言,五刑之中,上自死刑,下到杖、笞,皆可赎。赎金多寡,皆有明文规定。赎罪财物,上古用铜,前汉用金,今汉用缣,魏晋以后,多用绢。隋代复古,又改铜。唐、宋沿隋制。元用钞,明清用铜钱。

诚然。历朝历代,皆可用钱。

司马迁《报任安书》中自言:“家贫,货赂不足以自赎。”身受宫刑。可见赎刑,得益者,多为勋贵高官,并豪强世家子。

再深思。时太史公,若有人相助,补足罚铜,便可抵罪。故太史公亦在《报任安书》中慨叹:“交游莫救,左右亲近不为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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