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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里今年37岁,家里还有三个姐姐和一个弟弟。他们从小就跟着父母搬来搬去,没有一个固定居住的家。
在成年后,他曾经加入过海军,但是很快就因为擦枪走火的时候伤到自己退伍。
之后他结了一次婚,有了一个孩子,但是没几年婚姻失败了。
婚姻失败的原因虽然没有明说,但是追溯他的历史就可以看出来,拉里在少年时期就曾经因为性猥亵女性亲属被举报,婚姻存续期间,他也曾经多次因为性骚扰和强奸的指控被逮捕甚至坐牢。
拉里27岁那年,他和妻子一起住在南卡。一天的清晨,他开车的时候看到一个年轻的金发女郎,忽然心生邪念,下车过去拦住她,邀请对方上车一起爽爽。在被拒绝后,他立刻拿出一把匕首抵住她的肚子,抓住她往车上拖。还好附近的人们听见了女孩儿的尖叫,立刻出来阻止并且报警。
当时拉里跳上车逃跑了,但是当天他就被警方找到,然后被正式逮捕。不过当天晚上,他被妻子用5000保释金保释出狱。
对这起绑架未遂,他用精神不正常作为理由辩护,最后只获得了5年刑期,但是又被赋予了5年缓刑。而受害人对这个审理和判刑的过程一无所知。
第二年拉里再次因为袭击一个南卡大学的女学生被捕判刑。因为是二次犯罪,他本来可能被判30-40年徒刑,然而他又再次提出精神病的理由,并且保证一定会去看病。于是他只坐了21个月的牢就重获了自由。
除了这些有据可查的犯罪之外,围绕着拉里还有两起神秘的金发女郎失踪案。一位是他同事的女友,另一位是他的邻居。
这两位女孩儿的共同特征都是年轻漂亮的白人金发姑娘,都是20出头。但是警方从未找到确凿的证据把她们的失踪与拉里联系在一起。
同时拉里是个电工。埃利斯平时雇佣拉里来家里做些粗活,当他们夫妇去外地的时候,也请拉里来帮他们看房子。
埃利斯回忆起来,最后一次他们去阿拉巴马看望儿子的时候,曾经把儿子的联系方式在纸上写下留给拉里,以便他有急事时联系。
在埃利斯的家里,警方找到了他当时写的那张纸条。这张纸与从遗书上拓写下来的痕迹完全吻合。莎伦就是在这张纸下的另一张纸上写下了最后文字。
在埃利斯离开家去阿拉巴马州探望儿子的期间,拉里绑架了莎伦,带回了埃利斯的家,在埃利斯家中,警方找到了6根属于莎伦的金发。
他寄往莎伦家的那封信上的邮票,证明是从埃利斯家撕的,埃利斯家还保存着没用完的剩下的邮票。
6月27日,莎伦被绑架的3个星期后,警方正式逮捕了拉里。
拉里在被捕后,到被审期间,可以说竭尽全力的扮演了一个精神病患者的角色。他否认了一切与案件相关的指控,翻来覆去的说,“这个拉里没有杀人,是那个坏的拉里干的。”
这一次他又故技重施的声称自己是精神病人,需要治疗而不是惩戒。
在法庭上,拉里各种“失常”表现,他甚至多次打断自己辩护律师的发言,最后被忍无可忍的法官驱逐出法庭。
控方在起诉的时候,提出了死刑要求,辩护律师为了帮助拉里保命,没有提出无罪申请,而是提出了“因为精神有问题的认罪协定”。
也就是说,辩护律师表示拉里承认自己犯下了绑架和杀害莎伦的罪行,但这都是因为他脑子有病造成的。如果这个罪名成立的话,他将接受精神病治疗,而不会去监狱坐牢。
在这里给大家一个小科普。关于精神病犯罪的辩护,有两种不同的罪名,一种是gbmi(认罪但是请考虑精神病的影响),还有一种是ngri--not guilty by reason of insanity(因为是疯子所以无罪)。
近年来gbmi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同,因为当辩方意识到犯罪证据十分确凿无懈可击的时候,清楚的知道不可能逃脱“有罪”的判定,就会提出认罪,但是请求轻判。
这也是给陪审团提供了一个选项,当被告存在精神问题的时候,如果仅仅只有有罪和无罪两种选择,那罪犯要么很可能会以精神病为借口逃离惩罚,或者的确是有病却得不到治疗。
检控官在最后陈词的时候,把莎伦的那封遗书展示给陪审团,告诉诸位陪审员说,这个女孩儿在明知道自己很快就会死去的时候,还有如此勇气写下这样一封平和从容的告别信,请想象一下当她签下自己的姓名时,曾有过什么样的心情。
所以在座的诸位,你们是否有同样的勇气,在这个罪犯的死刑判决书上,签下你们的名字呢?
47分钟后,陪审团员们回到法庭,宣布拉里一级谋杀和绑架罪名成立,判处死刑。
不久后,拉里因为绑架和谋杀9岁的黛布拉再次受审,这次陪审团依然宣布一级谋杀和绑架罪名成立,判处死刑。
larry在初审判决结果下来后,立刻起诉,表示不服判决。
大致有如下几个理由:首先他认为法庭给自己指派的律师不给力。明明自己是精神病人,为什么提出认罪要求?压根就应该要求无罪啊。
关于这个理由,拉里(和他的新律师)洋洋洒洒的写了很多很多的内容,总之就是说一审辩护律师的无能造成了目前的结果,因为上来就说了(有精神病情况下的)认罪,陪审团当然不会考虑他无罪的情况,所以他没有受到公正的审判。
上诉法庭驳回了这个说法,判决书上掰开了嚼烂了解释说,人家辩护律师是考虑到你犯罪的证据实在是无法辩驳,确凿无疑,如果走无罪辩护的路线,只怕会引起陪审团更大的反感,反而给你判决死刑。
而提出(有精神病的)认罪,好歹你有了认罪的态度,陪审团可能会考虑到你会去治病,也会受到约束和惩戒,从而不选择死刑判决。人家明明是要救你一命啊
更何况,这不是你跟辩护律师之前就讨论好了的辩护策略吗?
判决书上又列举出大量证据证明拉里其实根本是知道而且认同这种策略。
然后拉里提出法庭指派的精神鉴定师是雇佣的,有偏见!
判决书解释说,拉里成功的接受了3次庭审,每次庭审前后都有专家鉴定他的精神状态足以参加庭审,这些专家里有法庭指认的,也有larry自己花钱雇的。
控辩双方的专家都得出同样的结论,就别说什么偏见了。然后拉里又提出庭审的法官不公正,明明自己有精神病(当庭撒泼),法官还是判定他有行为能力,这个判定与事实不符。
判决书又十分耐心的解释说,法官对他行为能力的判定,并不取决于他在法庭上的表现,或者他是不是配合他自己的律师,而取决于拉里是否能理解和交流。只要他的理解能力和交流能力没问题,再怎么装疯卖傻也没用。
拉里还提出,在初审的时候,他的辩护律师的总结陈词很差劲,他当时就提出了抗议打断他,结果法庭忽略了他的反对,还直接把他轰出了法庭,这侵犯了他的权利!
另外法官宣布这个案件的审理不对外公开,拉里觉得这也侵犯了他的个人权利。总之,拉里提出了各种你能想到或者不能想到的理由,要求推翻一审判决。
但是最后都被一一驳回。
不过他还是没放弃折腾,一直到死,他都声称自己是耶稣本人。
在被判死刑的10年后,拉里被执行死刑,死于电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