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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没有纠缠有神或无神的争论,而是假设了一种情况,假如神灵出现在人间,也将其视为一位独立的法律个体,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权利。
公民是信仰某位神灵的自由,也有不信仰某位神灵的自由,就算神灵也不能剥夺。假如神灵来到这里,非索港地方当局同样保障它的这种权利。
在草拟的时候,柯孟朝问了一句话,不是问冈比斯庭的两位使者,而是问洛克:“你认为海神族的人,有不信奉海神的自由,或者有不再信奉海神的自由吗?”
洛克答道:“有,当然有!”于是柯孟超就这么写了。
根据这一原则,派生出另一条更重要的规定:任何人或组织,在非索港设立宗教机构,其宣扬的教义不得违反自由原则,其禁止性内容如下——
一、对不信奉本宗教神灵者,进行威胁、恐吓、污蔑、贬低或丑化。
二、阻挠与禁止信众不再信奉本宗教神灵,对他们进行威胁、恐吓、污蔑、贬低或丑化。
三、宣杨公民必须信奉本宗教神灵,否则就会遭到报复与惩罚。
四、号召与鼓励信众,攻击或歧视非信众。
五、违反自由原则的其他情况。
任何组织在非索港设立宗教机构,其宣扬的教义都必须经管理部门审核,不违反上述规定才可批准。这一条规定只是针对公开设立宗教机构的情况,须审查其宣扬的教义,并不干涉个人的信仰选择。
柯孟超写得很快,落笔成章。他一边写,洛克一边翻译,在“自由原则”之后,又规定了“平等原则”、“反歧视原则”、“反迷信原则”,可视为在自由原则基础上的延伸与补充。
所谓平等原则,不仅是教义符合规定的各教派之间的平等,也包括信众与非信众之间的平等。
而反歧视的原则,则进一步细化了各种禁止性行为。比如只要成立机构传教,那么其公开的教义都必须允许大众、包括信众与非信众进行解读与评判。
至于反迷信原则,并不是说某种信仰就是迷信,而是一系列具体的规定,比如任何人不得自称神灵、任何人都不得宣称只有自己才代表了神灵的意志、任何人都不得用欺骗或裹挟的手段让他人信奉某位神灵。
草案的最后再次强调,假如神灵来到人间,不论是哪位神灵,也享受与非索港公民同等的权利,遵守同样的规定。
这时皮丹小声的说了一句:“可笑的凡人。”
柯孟超听见了,也没有生气,淡淡道:“我们都是可笑的凡人,这就是凡人所制定的规则。”
皮丹:“冈比斯庭所宣扬的教义,也要非索港地方管理部门审核吗?”
柯孟超摇头道:“冈比斯庭在冈比斯庭宣扬什么教义,当然不归非索港管辖。但是在这里公开设立机构传教,就必须遵守非索港的宗教管理规定。”
皮丹:“你怎么知道,这些规定就是合理的?”
柯孟朝笑了:“我们可以论证,从逻辑上讲,它必须合理。举个例子,假如它不合理的话,你又如何在海神族中传教?”
皮丹还想说什么,布雷希却朝他轻轻摇了摇头,示意他不要再纠缠这个话题。
连娜却插话道:“假如神灵来到这里……可是您老别忘了,神灵是有神力的!”
柯孟超反问道:“你也具有神术得力量!这与每个人的学识、能力、技艺一样,是你的优势、你的享受、你的资本、你的超脱与大自在。
假如你所信奉的神灵来到人间,难道它没有信奉谁或不信奉谁的自由,难道它也要遵从你的意志去信奉自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