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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时期的民族政策,按类别大体可分为怀柔政策、羁縻政策、 以夷制夷政策;三国民族政策根据不同民族变化,采取先和平招抚再武力征讨然后收服笼络首领、 同化民众的策略。
其目的都是以最少的损失获得最大的利益或资源,政策制定出发点都是基于利益获得而非考虑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或少数民族群众生活状况,少数民族群众心理认同或归服基本不在其考虑范围之内。
对于乌桓、 氐、羌等族,曹魏采取的是师出有 名、武力征服并吸收其壮年补充兵力,通过迁徙居 民分化治之的策略。官渡之战后,袁尚、袁熙率领 残部逃到乌桓,“欲凭其兵力,复图中国”。
建安 十二年 (207年), 曹操征讨乌桓成功后要求幽、冀 乌桓共万余落迁于邺城附近诸郡。马超曾联合氐、 羌等族的首领起兵反曹,曹操派大将夏侯渊、徐晃 征讨并取得胜利,对被征服的氐羌人民采取强制向 内地迁移居住政策,前后将五万余人迁往京兆、扶 风、天水、略阳、渭等地。
曹魏征服乌桓后,选其军队中符合条件者为骑兵,征调其青年壮丁充军, 为防止其造反且便于管控 ,对这些士兵采取“质任”政策,规定其服役时不允许携带家眷,并将其家眷迁居在指定区域的郡县内,作为“人质”对士兵们形成牵制。
曹魏对鲜卑、匈奴,采取的是安抚、分而治之 政策,通过给予当地土著头目合法身份及王侯称号, 或给予优厚赏赐,将其纳入领地管理范围内的制度。
将鲜卑步度根、轲比能二部纳入朝廷管理。建安十一 年 (206年), 曹操任用匈奴上层人物为地方政府官 员;并鼓励匈奴百姓参加农业生产。
曹魏在协调与少 数民族的关系中,对于势力强大的少数民族还实行了 类似汉朝“推恩令”的分而治之的政策。为了制止鲜 卑轲比能势力急剧发展,曹魏政府先是利用鲜卑部族 首领轲比能与步度根的矛盾。
探知步度根“部众稍寡 弱”、“与轲比能为隙”的局面,支持步度根、素利等部抗击轲比能,利用鲜卑内部纷争,削弱鲜卑力量,挑起矛盾并采取假意联合的策略,诱使鲜卑弱小部落依附,进而分化鲜卑 。
用阴谋刺杀的手段终于达到了对鲜卑分而治之的目的。
蜀国的民族政策相对于魏更温和,这也与蜀国 的综合国力有关,蜀国综合国力在三国时期与其他 两国相比是最弱的。所以三国之中,蜀国是最不想动用武力解决民族问题的,所以在民族政策方面,需要采取更宽松的态度并制定更详细的措施,有一定的难度。
例如,云南大豪杀益州太守正昂,并通过 交趾的太守士燮归附东吴,对这种行为“丞相诸葛亮 以初遭大丧,未便加兵”, 派遣张裔为益州太守并与 其和谈,未追究云南地方豪强杀朝廷命官的责任。